晋州市百姓养老院

机构介绍
晋州市百姓养老院成立于2015年6月,位于河北省晋州市中兴路771号,由社会出资民政局批准成立,是晋州市唯一一所以康复医疗为特色、兼具一般性诊疗、护理和生活服务功能的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。
晋州百姓养老院在本市首创医养结合的医护养老之路,将医疗与养老有机结合,让现代养老具备了完善的医疗保障。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各方面的服务,全方位的照顾饮食起居,满足精神文化需求。养老院内设单人间、标准间、多人间等满足不同老年人群需要,房间内设空调、电扇、暖气、液晶电视、呼叫系统、家具等设施。饭菜根据老年人特点合理膳食,配有书画室、健身房、娱乐室等活动场所,地理位置优越,交通方便,是老年人安度晚年,体现老有所养、老有所依、老有所乐的理想场所。
接收护理类型
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殊照护
医疗照护与入住条件
- 担保或监护手续
- 需要
- 入住体检
- 需要
价格明细
| 项目 | 金额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
| 基础 | ¥850-2500/月 | — |
| 基础 | ¥850-2500 | — |
| 自理 | ¥850-1000/月 | — |
| 半自理 | ¥1100-1500/月 | — |
| 全护理 | ¥1600-2500/月 | — |
机构亮点
- 01
晋州市首创医养结合养老模式
- 02
晋州唯一以康复医疗为特色的专业养老机构
- 03
设单人间、标准间、多人间多种房型
- 04
配备书画室、健身房、娱乐室等活动场所
- 05
可接收异地老人入住
交通信息
交通信息:到晋州后乘2路、3路公交车到百姓医院站下车即到
详细介绍
晋州市百姓养老院成立于2015年6月,位于河北省晋州市中兴路771号,由社会出资民政局批准成立,是晋州市唯一一所以康复医疗为特色、兼具一般性诊疗、护理和生活服务功能的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。
晋州百姓养老院在本市首创医养结合的医护养老之路,将医疗与养老有机结合,让现代养老具备了完善的医疗保障。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各方面的服务,全方位的照顾饮食起居,满足精神文化需求。养老院内设单人间、标准间、多人间等满足不同老年人群需要,房间内设空调、电扇、暖气、液晶电视、呼叫系统、家具等设施。饭菜根据老年人特点合理膳食,配有书画室、健身房、娱乐室等活动场所,地理位置优越,交通方便,是老年人安度晚年,体现老有所养、老有所依、老有所乐的理想场所。
服务与照护
自理:日常生活可以自理或年老体弱患有器质性疾病,但症状较轻,能够自由活动,日常生活起居不需要照料、帮助,自己能够做日常的事务。
半护: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疾病,行动不便。但病情稳定、思路清晰,部分生活需要提供协助。
全护:行动不便、视物模糊不清、思维能力减退、表达不清、肢体活动有障碍,大小便及生活起居需要照顾。
特护:精神意识受到严重障碍、肢体受到严重功能障碍、患有重度老年痴呆症、大小便完全失禁,在生活及医疗需要24小时专人照顾。
收费与入住说明
收费标准:
自理:850-1000元/月;
半护:1100-1500元/月;
全护:1600-2500元/月。
入住须知:
1.凡入住本院的老人,须持本人身份证和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,由家属或监护人护送来本院办理手续,签《入住协议书》后方能入住。
2.入住时必须如实告知老人身体情况和潜在病情,不得隐瞒。
3.入住本院前提供有效体检报告,自查自报,自负责任,利于掌握老人的身体状况,便于饮食及护理。
4.入住本院期间,老人和家属须主动配合护理人员工作。
5.入住老人和家属来本院后,必须服从本院管理,爱护公共设施,如损坏公物由责任人或监护人按价赔偿。
周边配套
晋州百姓养老院在本市首创医养结合的医护养老之路,将医疗与养老有机结合,让现代养老具备了完善的医疗保障。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各方面的服务,全方位的照顾饮食起居,满足精神文化需求。养老院内设单人间、标准间、多人间等满足不同老年人群需要,房间内设空调、电扇、暖气、液晶电视、呼叫系统、家具等设施。饭菜根据老年人特点合理膳食,配有书画室、健身房、娱乐室等活动场所,地理位置优越,交通方便,是老年人安度晚年,体现老有所养、老有所依、老有所乐的理想场所。
常见问题
- 收费项目和计费方式有哪些?
- 收费标准: 自理:850-1000元/月; 半护:1100-1500元/月; 全护:1600-2500元/月。
- 入住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和手续?
- 入住须知: 1.凡入住本院的老人,须持本人身份证和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,由家属或监护人护送来本院办理手续,签《入住协议书》后方能入住。 2.入住时必须如实告知老人身体情况和潜在病情,不得隐瞒。 3.入住本院前提供有效体检报告,自查自报,自负责任,利于掌握老人的身体状况,便于饮食及护理。 4.入住本院期间,老人和家属须主动配合护理人员工作。 5.入住老人和家属来本院后,必须服从本院管理,爱护公共设施,如损坏公物由责任人或监护人按价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