怡馨养老院

机构介绍
怡馨养老院是一家集医疗、养老、康复、照护、文娱与一体,以“医养一体化”的发展模式,将养老机构和医院功能深度融合的专业康养机构。中心建筑面积约5500㎡,设有康养床位135张。位处武汉市汉口中心地带西马街,交通十分便利。
中心坚守“一切以老人为中心”的服务宗旨,秉承“孝、善、亲、家”的经营理念。以退休后老龄阶段长者需求为核心,健康管理为基础,医疗养老为保障,康复养生为特色。全方位为长者提供照护服务(生活照料、医疗护理)、养老服务、营养配餐服务、文娱休闲服务、专属医疗服务、健康管理服务、康复理疗服务、养生保健服务等亲情化、专业化、个性化一站式康养服务。
此外,中心拥有一支从事老年健康产业工作数十年,由国内三甲医院全科医师、养生康复师、健康管理师、心理咨询师、护理评估师、护理师、社会工作师、营养师、膳食料理师、中医调理师等十师人才组成的康养团队。从生活护理到医疗康复,从营养配餐到文娱活动,为长者提供专业、品质、贴心的养老服务,让每位长者都能遵循自己的生活习惯和方式,安度幸福晚年。
接收护理类型
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殊照护失智照护
医疗照护与入住条件
- 担保或监护手续
- 需要
- 入住体检
- 需要
价格明细
| 项目 | 金额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
| 基础 | ¥2700-5300/月 | — |
| 基础 | ¥2700-5300 | — |
| 自理 | ¥2700-3300/月 | — |
| 半自理 | ¥3700-4300/月 | — |
| 全护理 | ¥4700-5300/月 | — |
机构亮点
- 01
医养一体化,养老与医疗深度融合
- 02
135张康养床位,位处汉口中心地带交通便利
- 03
十师专业团队,涵盖医疗康复营养心理
- 04
覆盖自理至失能失智全护理等级
- 05
提供临终关怀及医保定点服务
交通信息
交通信息:地铁6号线,苗栗路下车
详细介绍
怡馨养老院是一家集医疗、养老、康复、照护、文娱与一体,以“医养一体化”的发展模式,将养老机构和医院功能深度融合的专业康养机构。中心建筑面积约5500㎡,设有康养床位135张。位处武汉市汉口中心地带西马街,交通十分便利。
中心坚守“一切以老人为中心”的服务宗旨,秉承“孝、善、亲、家”的经营理念。以退休后老龄阶段长者需求为核心,健康管理为基础,医疗养老为保障,康复养生为特色。全方位为长者提供照护服务(生活照料、医疗护理)、养老服务、营养配餐服务、文娱休闲服务、专属医疗服务、健康管理服务、康复理疗服务、养生保健服务等亲情化、专业化、个性化一站式康养服务。
此外,中心拥有一支从事老年健康产业工作数十年,由国内三甲医院全科医师、养生康复师、健康管理师、心理咨询师、护理评估师、护理师、社会工作师、营养师、膳食料理师、中医调理师等十师人才组成的康养团队。从生活护理到医疗康复,从营养配餐到文娱活动,为长者提供专业、品质、贴心的养老服务,让每位长者都能遵循自己的生活习惯和方式,安度幸福晚年。
服务与照护
自理
日常生活可以自理或年老体弱患有器质性疾病,但症状较轻,能够自由活动,日常生活起居不需要照料、帮助,自己能够做日常的事务。
半护
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疾病,行动不便。但病情稳定、思路清晰,部分生活需要提供协助。
全护
行动不便、视物模糊不清、思维能力减退、表达不清、肢体活动有障碍,大小便及生活起居需要照顾。
特护
精神意识受到严重障碍、肢体受到严重功能障碍、患有重度老年痴呆症、大小便完全失禁,在生活及医疗需要24小时专人照顾。
收费与入住说明
收费标准
自理:2700~3300元
半自理:3700~4300元
全失能:4700~5300元
入住须知
凡入住本院的老人,须持本人身份证和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,由家属或监护人护送来本院办理手续,签《入住协议书》后方能入住。
入住时必须如实告知老人身体情况和潜在病情,不得隐瞒。
入住本院前提供有效体检报告,自查自报,自负责任,利于掌握老人的身体状况,便于饮食及护理。
入住本院期间,老人和家属须主动配合护理人员工作。
入住老人和家属来本院后,必须服从本院管理,爱护公共设施,如损坏公物由责任人或监护人按价赔偿。
常见问题
- 收费项目和计费方式有哪些?
- 收费标准 自理:2700~3300元 半自理:3700~4300元 全失能:4700~5300元
- 入住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和手续?
- 入住须知 凡入住本院的老人,须持本人身份证和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,由家属或监护人护送来本院办理手续,签《入住协议书》后方能入住。 入住时必须如实告知老人身体情况和潜在病情,不得隐瞒。 入住本院前提供有效体检报告,自查自报,自负责任,利于掌握老人的身体状况,便于饮食及护理。 入住本院期间,老人和家属须主动配合护理人员工作。 入住老人和家属来本院后,必须服从本院管理,爱护公共设施,如损坏公物由责任人或监护人按价赔偿。